TailorGo修改)修改衣物定型化契約

 

第 一 條 修改衣物憑單或其他收據

改衣業者於收受修改衣物時,應開立改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改衣業者名稱、電話(如改衣業者另有傳真或電子信箱並請提供)、地址,送改衣物明細、數量、價格,並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應向業者告知其聯絡方法,業者得記載於改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顧客遺失改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業者,其怠於通知致修改衣物被冒領者,業者除有故意或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改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託第三人代領衣物者,業者得請求出示身份證明,登錄存檔並請求簽收。

前項情形,顧客或受委託之第三人應釋明衣物修改之事實。

改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者,該改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者,塗改部份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之文義定之。

 

 

第 二 條 修改衣物之檢查與點收

顧客於送修改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裂縫、鈕釦鬆動或其他因修改而可能毀損衣物之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事者,於交付衣物於修改業者時應一併告知。

顧客明知有前項事由而怠於告知,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修改業者之賠償責任得減輕或免除之。

修改業者於收受修改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項之情事者,應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修改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生損害者,不得以顧客有怠於告知之情事,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債責任。顧客於交付修改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修改業者於收受修改之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並返還之。

修改業者違反前項義務致使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或告知者,其損害賠償責任得減輕或免除之。

 

 

第 三 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之賠償數額

修改衣物因可歸責於修改業者之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者,顧客或修改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之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之。無發票或其他單據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修改價之二倍賠償之,但最高賠償限額以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整為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修改價之二倍賠償之,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一千元整為限。

若顧客收到非本人衣物或錯收賠償款時,顧客得於通知到達後五日內寄回修改衣物及無息返還賠償款。

於第一項所定情形,顧客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修改價為折扣價者,依折扣價計算前項所定之賠償數額

 

 

第 四 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送修改衣物發生毀損者,修改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顧客送修改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衣業者備註說明,若有改錯或者雙方對修改結果有意見分歧時,賠償數額以不逾實收修改費用二倍價格為限。

 

 

第 五 條 重大毀損擬制為滅失之約定

送修改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者,視為第四條之滅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一、送修改衣物嚴重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不適顧客穿著者。

二、送修改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三、送修改衣物嚴重喪失美觀之情形,致顧客不願穿著者。

四、其他毀損程度重大者。

 

 

第 六 條 送修改衣物毀損時之返還

修改業者己依第五條規定賠償者,顧客仍得請求返還送修改之衣物。

 

 

第 七 條 修改業者之交付、保管義務

修改業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修改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者,應於收受送修改衣物後七到十工作日內完成之。

修改業者逾前項期間十日,仍未完作修改工作者,修改費用應予減半並以優惠券方式於下次消費時抵扣。

顧客未於第一項期間屆滿後領取衣物者,修改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免費保管30天。

 

 

第 八 條 顧客之取回義務

顧客逾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衣物者,修改業者得按每件每日依修改費用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之必要費用,但其數額不得逾保管六個月時之保管費用總額。

修改業者並得定六個月之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於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之送修改衣物取償。

 

第 九 條 爭議之週處

因送修改衣物發生糾紛時,顧客或修改業者得請求修改業者所屬商業同業公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團體進行調處或調解。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